2005年11月10日,海南导游邹某接受海南凤凰假期旅行社的指派,带昆明康辉旅行社组织的一个昆明游客旅游团,经过五天四晚的环岛旅游,邹某顺利完成任务。
由于旅游团的一位游客返回昆明后向昆明康辉旅行社投诉导游邹某,在游客购物时有吃回扣行为。当年12月1日,昆明康辉旅行社向海南凤凰旅行社投诉后,凤凰旅行社从邹某的押金(质量保证金)中扣出3000元,作为罚款,同时并开出“今收到邹某交来20051110团,因为吃单(海鲜人妖)罚款3000元”的罚单。
2005年12月20日,昆明康辉旅行社向海口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海南凤凰假期旅行社赔偿损失的同时,还要求导游邹某赔偿其相应的损失。但邹某不同意昆明康辉旅行社空口无凭的说法,更不服凤凰旅行社的处罚,从而向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凤凰旅行社对自己的无故中伤,提出书面赔礼道歉,并退还罚款。
裁决:旅行社退还3000元罚金
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查明,昆明康辉旅行社虽于2005年12月20日向海口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邹某在接待昆明旅游团时存在违规行为,但该投诉并无处理结果,且无证据证明邹某有私收回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被诉人凤凰假期旅行社扣罚邹某3000元无法律依据。依此于今年3月27日裁定:海南凤凰假期旅行社退还邹某的罚金3000元,对邹某的其他请求不予处理。
说法:旅行社证据不足 不能擅自处罚
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黄循海分析说: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邹某请求凤凰旅行社,无故中伤,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的要求,仲裁不予处理的原因是因为,此要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但对于邹某退还罚款的要求,仲裁却作出了予以支持的裁决,这是因为我们调查该项昆明旅游投诉案中发现,海口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投诉邹某在接待昆明团队存在违规行为,并无处理结果,昆明康辉旅行社也无任何证据来证明邹某有私收回扣的证据,这样就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断案原则相违背。